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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登报催欠款,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释义
    市民周先生:借款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在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这样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成飞解答:1.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依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四)项:“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之规定,上述债权人行为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必须是省一级的媒体,在温州等地市一级的报纸上刊登也是不行的。因此,债权人在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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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