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些事关信贷的法律您了解吗 |
释义 |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扩展迅猛,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同时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风险管理存在误区和缺陷,给银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切实有效地加以防范,确保安全经营。专业人士在此梳理几点常见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 (一)“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对于“房”、“地”分别抵押给两个及以上债权人的,“房”、“地”均视为一并抵押,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实现。 [参照法条:《物权法》第182条] 因“地”抵押而一并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包括抵押时在建或建成未办证的房产。对于抵押后建筑的房产,视为未抵押;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置时可一同处理、拍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视为违章建筑,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额抵押衔接 银行在办理最高额项下的贷款时,特别是续贷、借新还旧等,应查实抵押物的实际状况,一旦发现查封等现象,应停止办理新增贷款并及时收回存量贷款,否则新放贷款将会出现抵押无效的法律困境。 [参照法条:《物权法》第1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条] (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占用的房地产抵押 《物权法》第184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不难看出,上述社会公益设施仅指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所有的。对其占用而非自有的财产仍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有效,如租用的房地产。 同时应注意: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不分公立与私立,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应在其他之列。 二、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保全 1.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仅共同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签字确认,方能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自然人贷款中,共同债务人特指借款人配偶。 2.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对于借名贷款,只有债务人自己对债权的确认,才能保全诉讼时效,实际用款人的签字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若与实际用款人签订了承债书,发生债的转移,另当别论。 同时应注意:在贷款发放前,银行方若已知此笔贷款属借名贷款,合同将直接约定实际用款人与银行,产生新的法律关系。 [参照法条:《合同法》第402条]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贷款清收 (一)委托、雇佣他人清收 银行在委托、雇佣他人清收不良贷款时应慎之又慎,特别应考虑被委托人、雇员的品行,一旦发生“暴力”清收等事件,银行方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对于委托、雇佣流氓、地痞、“黑社会”、“三教九流”等黑恶势力“暴力”清收不良贷款的,更要坚决杜绝。 [参照法条:《民法通则》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二)死亡赔偿金清偿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即不是死者的遗产,也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但基于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一方就分配所得的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 [参照法条:《民法通则》第119条,《国家赔偿法》第34条] (三)申请企业破产 对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银行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特别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五类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追回相关财产,从而增加贷款受偿的范围和资金安全系数。 [参照法条:《企业破产法》第7、31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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