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借人怕“老赖” 签房屋买卖合同不好使 |
释义 |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案例: 市民贺某向孙某借款40万元,孙某怕贺某届时不还钱,要求与贺某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把贺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贺某按时还款,再把房子过回去。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贺某无力偿还借款,但他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观点: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审理买卖合同的,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本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民间借贷规定》还特别强调,通过拍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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