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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
释义
    刘利夫妇于2007年5月17日向何忠借款25000元,借条约定从2007年年7月起按月1%计付利息。2008年5月,刘利未经丈夫签字同意,擅自与何忠约定变更利息并在借条背面签字同意从2008年5月起,每月利息400元。何忠诉至法院,请求刘利夫妇按每月利息400元从2008年5月起计付利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争议焦点: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利息是否有效
    处理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利与何忠变更借款利息应成立生效。其一,根据婚姻法规定动作,因日常和不知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二,是利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三,刘利变更利息后,其丈夫是知道的。
    第二种意见,刘利与何忠变更借款利息未成立生效。刘利是以夫妻名义向何忠借款,刘利过后擅自以个人名义与何忠另行约定俗成变更提高利息,因该约定未得到夫妻共同签字认可,过后其丈夫也不予追认,故该约定无效。
    律师说法:变更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
    专业人士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何忠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刘利夫妇两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现变更合同只有刘利一人签字,而刘利的丈夫和另一方当事人的何忠没有在变更的合同上签字,因此尚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对变更的合同协商一致,据此,变更的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法院应当按照原来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计付利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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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