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旅游局、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候客秩序管理的通告 |
释义 | 为规范出租汽车候客秩序,加强出租汽车候客管理,维护城市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收取“堂口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与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经营公司签订垄断经营协议。 二、上述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进出通道、乘客上下点,供出租汽车运营使用,为群众乘车提供方便。并应当(可以)设立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免费专用候客停车泊位。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进出通道、乘客上下点和专用候客停车泊位,应当依次进出、停靠、候客,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损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出租汽车专用候客泊位。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城市客运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接受城市管理、公安、价格、旅游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查处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管、价格、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依法处罚。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营运市场中涉黑涉恶、欺行霸市,妨碍执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和投诉电话: 市城市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旅游局: 市商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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