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重新出具包含利息在内的借条合法有效,但若以此掩盖借款的实际金额,并就此金额作为利息计算基数,对于重新出具的借条中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利息部分所产生的利息,即“利滚利”,于法无据。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利滚利”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对“利滚利”不予支持。 2009年1月11日,刘某向章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经章某催讨,2013年5月27日,双方经结算,刘某共欠章某借款本息合计7万元,遂约定刘某于2013年6月30日归还3万元借款,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余款4万元,并从2013年5月2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支付该4万元的利息。当日刘某出具欠条及欠条说明各1份,并收回了原借条。由于刘某到期未还,章某多次催讨款项未果后,于2015年4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7万元及其利息30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向章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对欠条中3万元利息部分所产生的利息不予支持,遂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章某归还借款7万元及借款本金4万元的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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