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有瑕疵,存在瑕疵的借条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
释义 | 2010年5月30日,赵某写了这么一份借条:“今借到赵某同志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104000元),借款期限肆个月。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届满时即2010年9月30时需偿还,借款本息合计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112500元),原2008年7月30日签定的借款协议同时作废。另外,可以按协议定的利率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二级电站”。过后,赵某多次向李某追款未果,赵某即于2014年1月以百色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本金以及利息共计213346元。 存在瑕疵的借条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赵某提供的《借条》从形式上看,借条的内容是由赵某自已书写的,落款的借款单位名称也是赵某事先书写的,收款单位的名称与公章不相符,只有“代表人”处的签字是李某本人所写,现被告不予认可,说明该借条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存在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举不出证据的,属举证不能,出借人将承担对自已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赵某称被告所借款项本金104000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银行转帐凭证,或者现金交付的各个细节等证据予以佐证。单凭这张有瑕疵的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赵某的起诉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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