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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欠租金该如何处理
释义
    【案情】
    原告陈某系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3月12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陈某,乙方:叶某,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工业集中区西区东边四幢厂房(西与江苏某某相邻)厂房共四幢建筑面积总计大约11000平方米左右厂房租给乙方使用(以下简称房屋)。第二条:房屋租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期为五年);甲方将钥匙交给乙方即完成出租厂房的交付,双方对水电气等计量表核抄计数作为费用的计算依据。第三条:第一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伍拾玖万元整;第二年每年的租金为陆拾玖万元整,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柒拾肆元整,第四年租金为人民币柒拾玖万元整,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甲方:陈某,乙方:叶某”,原告陈某在合同上签名并按手印,被告叶某在合同上签名确认。
    被告叶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夫妻关系,胡某某设立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成立,被告叶某将承租原告陈某的厂房转由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使用。2013年的租金已实际支付,2014年的租金,被告叶某和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实际共同支付16.5万元。2015年3月16日,原告陈某向两被告送达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同年3月18日签收。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两被告应付租金共计52.5万元及至实际搬离日止的租金,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剩余租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叶某与胡某某共同设立、经营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注册登记法人,并在租赁房屋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某,系被告叶某的妻子,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交纳租金、与出租人进行债务对账清算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行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对承租人被告叶某所欠合同债务构成债务加入,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应作为负有履行偿还所欠房租债务的第三人。
    被告叶某拖欠租金未付已超过一年多时间,原告享有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现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的违约行为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系争厂房的诉讼请求,因两被告已一年多未支付房屋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搬离租赁厂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52.5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搬离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有理有据,予以支持。
    遇到租客拖欠租金的以协商解决为主,遇到不讲道理的租客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切忌采取打击报复的行为。更多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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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