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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遇到债款被恶意拖欠怎么办
释义
    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间,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以D、A方式向美国买家S公司出口金属管件,同时向中国XX公司(下称“中国XX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与S公司历史合作记录良好,但S公司从2007年3月开始停止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于2007年10月就其应收账款损失50万美元向中国XX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XX公司介入追偿。
    遇到债款被恶意拖欠怎么办
    本案涉及贸易主体不符、《竞业禁止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等多重纠纷,案情较为复杂。美国买家S公司利用A公司法律知识欠缺、英语水平有限和内部管理不力等漏洞拖欠货款。A公司负责人由于对买家过于信任而任人摆布,最后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甚至工厂都将不保的困境。因此,中国出口商应充分认识到,出口贸易风险无处、无时不在,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
    本案中,美国买家S公司通过A公司的前员工B,掌握了A公司的许多内部情况。其中,A公司法人主体曾发生变更和存在图纸管理不严现象等信息,极有可能是由B透露给S公司,从而使S公司掌握了主动权。
    此外,本案中S公司要求A公司与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说明S公司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
    我国出口企业应当引以为戒,尤其是对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核心员工,更不能吝惜微薄的补偿金而省略了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俗话说:“铁打的硬盘流水的兵”。在人才的流动过程中,有时流出的不单单是员工,还有可能是商业信息和商业利益。而后者的流动,有时对企业而言是伤筋动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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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7: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