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5年常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全面解读 |
释义 | 问:我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 答: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问:怎样参加我市市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相关参保登记表,“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低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将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准确无误的就可以当场完成参保手续。 问:我市市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共分五档,分别是600元、1080元、1560元、2040元、 252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2015年度内已选择了缴费档次并缴费的,不再作缴费档次调整,需要调整缴费档次的,可以在选择2016年度缴费档次时进行调整。 问:我市市区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是否有补贴? 答: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及延长缴费给予补贴,从2015年7月1日起,补贴标准调整为每缴费满1年补贴60元,对参保缴费人员前补缴费的,政府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问:我市市区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有哪些照顾? 答:对我市市区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是指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低保对象(指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问: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怎样组成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并终身记录的个人权益账户。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的补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产生的利息也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参保缴费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三是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问: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答: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前补缴费或后延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愿前补缴费或后延缴费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连同本息退还本人。 问:城乡居民怎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经初审,报送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问:未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是否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 答: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按规定享受了基础养老金的,仍按规定继续执行;2015年7月1日后,不再新增未参保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但2015年6月30日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2015年7月1日后仍可办理申领手续,并从办理手续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 问: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领取有什么规定? 答: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享受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仍按规定继续执行;2015年7月1日后不再新增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但 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2015年7月1日后仍可办理申领手续,并从办理手续次月起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问: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城乡居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怎样计算的?待遇会不会逐步提高? 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我市市区城乡居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2015年1月份开始,我市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 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 (2)缴费年限养老金: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员,每月增发108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3)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相关,如男满60周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如女满55周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问: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如何处理其个人账户余额? 答: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先到原参保缴费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停保续保表》,再凭参保缴费人员的死亡证明和相关关系证明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结算申请表》,经办机构核定结算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问:调整后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500元。 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每年必须进行资格认证吗?冒领养老金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区社保经办机构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冒领养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市区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本人提出申请,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市区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其它地区,参保人员不愿意在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衔接的,也可以就近在市区申请办理,其中户籍地在新北区的薛家、孟河、春江、罗溪、新桥、西夏墅等六个乡镇的,可以向新北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问:市区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本人提出申请,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如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新北区的薛家、孟河、春江、罗溪、新桥、西夏墅等六个乡镇的,也可以向新北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进行缴费、待遇领取以及信息查询?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在参保登记时选择的银行实现缴费和待遇领取,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资格认证、权益查询等项目的服务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实现“一门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已将所有参保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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