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他人借条上签名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
释义 | 在霍邱县经营一家石料厂的何某某,经骆某某介绍于2012年11月向胡某借款100万元,立有借条一份,还款期限为借款后两个月。在借条左下方,骆某某签上自己的姓名,何某某在其后备注:“借款人如果无能力还,由担保人还”。借款期限届满后,何某某还款50万元,尚欠部分多次催要无果,胡某将何某某、骆某某告上法庭,并以此要求骆某某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骆某某是否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霍邱县法院审理认为,该份借据有骆某某和何某某共同签名,但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并未注明,骆某某签名后的“备注”也不是骆某某书写。在主合同中签名,保证约定不明确,不能当然地认定为保证人。法院最终对胡某要求骆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成立有三种类型: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事宜单独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主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主合同外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主合同有保证条款,明确保证义务,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本案中,借条上没有保证条款,骆某某也没有与胡某签订保证合同,且骆某某并未在“保证人”栏下签名;而作为见证人,法律上并没有形式要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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