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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的条件
释义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普通干警,在从事执行工作中,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债权债务如何实现,以及双方对债权债务如何转让、转让所需具备的条件,集合案件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二、债权转让不得擅自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三、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四、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五、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损害。
    六、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另外,《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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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