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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释义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部分不良居心的人也企图通过表面合法但实际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义务的目的。对此,法律有何规定?哪些情况属于表面合法,实际是规避法律?一旦成为对方规避法律的受害者,该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昨日,记者采访了青羊法院的法官。
    法官表示,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属于表面合法,实际规避法律的行为。另外,债务人将自用财产(房地产、车辆等)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的行为;债务人通过夫妻之间签订离婚财产协议,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一方或子女名下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一次性收取长期租金或其他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将唯一房产出租等5大逃债行为,都属于表面合法,实际规避法律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官表示。
    案例1
    有债不还 放弃继承房产
    法院:必须继承,用来还钱
    江某欠了一笔外债,多年来没有钱还。2009年,江某的父亲病故后留下一套房子,为了躲避债务,江某表示放弃继承这套房子。眼看自己的债权又无法实现,江某的债主张某立刻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江某放弃继承房产的行为无效。该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胜诉,江某必须继承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江某曾向张某借款7万元未还,张某到法院起诉,后青羊区法院判决江某还钱。2005年1月,张某向青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江某无力偿还,故该笔款项拖了几年一直未能执行。
    2009年,江某的父亲病故,当年底,江某与其弟、妹等继承人在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江某放弃继承父亲房产。之后,江某父亲留下的房产分别过户在江某的弟、妹名下。
    掌握了这条线索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江某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无效。
    案件审理中,江某的弟、妹都表示,江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并经公证,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江某弟、妹还表示,父亲的房子是他们出钱购买的,二人并非是无偿取得财产,不过,他们没有出示这方面的证据。
    法院一审判决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江某的弟、妹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关于“江某放弃继承房屋的行为无效”的判决。
    以上案件中,江某可以继承父亲的房产,但继承发生时,他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影响了他的财产收益,倘若因此而损害债权人张某的债权,张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江某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财产,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也有悖于诚信原则,客观上对张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案例2
    离婚一方隐匿共同财产
    律师:过错方将不分或少分财产
    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发生在债权债务人之间,现实生活中,离婚的一方为了不让对方分得共同财产,会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达到目的。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有何规定?隐匿转移的一方有何下场?无过错的一方该怎样维护权利?记者采访了律师。
    张某与肖某原系夫妻,丈夫肖某是一药业集团的总经理助理。2003年,肖某接受了单位提供的“住房待遇”40万元。随后,肖某与妻子花了4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后夫妻俩即动工装修,但不久两人由于打离婚官司而停止装修,双方认可的装修价值约为12万元。在离婚官司期间,肖某擅自将该套房屋退回公司,公司随后将房产登记在了同是员工的肖某弟弟名下。
    对于丈夫的行为,妻子另行向法院起诉表示,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决丈夫擅自退还房屋的行为无效,并分割该套共同财产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套房子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肖某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少分财产。目前,该房屋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两人认可的装修价为12万元。现双方已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张某补偿肖某总房款的30%。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辉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律师提醒,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或者为了预防对方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规定,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
    案例3
    为躲债 老子把厂房卖给儿子
    法院:损害债权人利益,转让无效
    为躲避债务,李先生将自己的厂房、设备转让给了儿子,让债权人杨先生的权利落空。然而他的如意算盘没有得逞,杨先生转而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先生把厂房卖给儿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依法判决撤销转让协议,并赔偿杨先生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成都中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2009 年6月,李先生因经营所需资金,找朋友杨先生帮忙。杨先生当即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就还款时间、利息等予以了明确约定。2009年12月份,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逾期后,杨先生找到李先生,要求偿还借款本、息74万余元。但李先生以经营困难为由未支付。之后,杨先生多次催促还款,但都遭李先生各种理由回绝,甚至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杨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2010年6月,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先生偿还杨先生借款及利息74万元。但判决生效后,李先生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杨先生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先生发现李先生将自己个人独资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资产已在自己与李先生借款纠纷判决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以7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杨先生经打听,得知资产的受让人正是李先生的儿子。杨先生认为李先生将厂房、设备全部转让给自己儿子,导致自己实现不了债权,遂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李先生与儿子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并承担行使撤销权所花费的费用。
    诉讼中,李先生拿出了与儿子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并称儿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自己760万元现金,收到的钱已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所欠债务。但不管是李先生还是其儿子,都拿不出任何付款凭据。对李先生与杨先生之间的借款纠纷,李先生的儿子则否认知情。但多名证人均证实,李先生的儿子对其父亲和杨先生的借款纠纷是清楚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的儿子在与李先生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李先生与杨先生之间有债务关系。而李先生仍将其拥有的厂房、设备全部转让给儿子,且二人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履行资产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760万元转让费的支付凭证。认定李先生转让财产是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行为。遂判决撤销李先生与儿子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杨先生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也由李先生及儿子各负担2.5万元。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经成都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借款协议》
    [3]《资产转让协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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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