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婚前按揭房”如何分 |
释义 | 男方婚前按揭购买房产,并办下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款。后来两人闹离婚,对于这套房子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2005年,杨某首付30万元、向银行贷款30万元购买了一套总价60万元的商品房,一年后顺利办理产权证。不久,杨某和恋人周某结婚,结婚没几年,妻子周某便因感情不和,和杨某闹起了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房子成为了最大焦点。因房价上涨,这套房子目前总价在90万元左右。周某认为,除去杨某首付的30万元和他第一年个人还贷的4万元左右,剩下的一部分就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应按目前房价对半分割。杨某认为,既然房屋的产权证他已办理,这套房就算他的个人财产,周某没权利分割。 律师点评 所谓的“婚前按揭房产”,是单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既然杨先生在结婚前已经取得了房产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杨先生。因此,即便是结了婚,这套房子也理应属于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则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将共同还贷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也就是说,周某可以分到的一部分,应该是双方结婚后一年里,共同偿还的贷款总额的一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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