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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条件地赋予对公婆财产的继承权
释义
    法定继承虽然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但法定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因此,身份关系是法定继承中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尤其是继承人身份的稳定必须予以考虑,否则容易造成家庭财产外流弊端。
    新中国成立后,在婚姻家庭领域,出嫁女获得了婚姻自主权,这与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七出三不去”相去甚远。婚姻自主权带来的是家庭对出嫁女的人身控制力削减甚至消失。对于娘家人来讲,人身控制力的强弱并没有多少意义,因为自然血亲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但对于婆家人来讲,人身控制力的强弱则有不一样的意义,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导致了儿媳随时不是自己人的可能性选项。因此,设定最低年限有利于保证婆家财产“肥水不流外人田”,可以防止一些居心不良之人借婚姻赚取财物,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
    婚礼只是形式上实现了“娘家人”到“婆家人”身份的变换,实质上的“婆家人”身份需要双方感情的养成和彼此身份的认同,而感情和身份认同的实现都需要时间来确定。在此,笔者建议参照一些国家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5-10年不等的时间限制,原因在“儿媳与公婆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等同”处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同时,鉴于婚姻关系存在所谓的“七年之痒”之说,也就是说,超过七年之后,婚姻关系也因经受了考验而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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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23: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