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偿方案确定后,是否还有协商谈判的余地? |
释义 | 被征收房屋情况:坐落于鄞州区邱隘羊毛衫市场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鄞邱字第**号,已列入东部新城羊毛衫市场(明湖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核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0.39㎡,其中,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42.4㎡,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为97.99㎡。该处房屋无常住人口。 补偿安置方案: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1357932元;选择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339483元;一次性搬迁补偿费29397元;临时安置补偿费17640元,合计可得住宅用房征收货币补偿款1744452元。2、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安置位于书香景苑或莘香雅苑建筑面积约127㎡的现房壹套。3、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1547836元;选择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719134元;一次性经济补偿46425元。合计可得商业用房征收货币补偿款2313405元。 未签约原因:被征收人为上海户籍,听说上海在征迁时可以占到很多便宜,要求在补偿方案基础上增加补偿。 处理结果:鄞州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在现场公示并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进一步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其间被征收人多次要求如果能够补发提前搬迁奖励费就签约,但是征收部门按规定未予同意。催告书送达第二天,全家从上海来宁波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损失了18万余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案例点评:“阳光征收”最明显的特点是,被征收人的意见表达是前置的,主要体现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及听证阶段,一旦补偿方案确定,每户的具体补偿方案就已经确定。因此,如果补偿方案已经明确的补偿情形,征收双方谁都无权变动,具有对整个项目的效力,征收双方签订协议应严格按照补偿方案签约。本案例的被征收人之所以最后损失了18万余元的提前搬迁奖励,是受到了“后签约有甜头”这一错误思想的影响。 被征收房屋情况:坐落于鄞州区邱隘羊毛衫市场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鄞邱字第**号,已列入宁波市东部新城羊毛衫市场(明湖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登记所有人为陈某,核定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41.2㎡,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为41.2㎡。该处有户口本一本,常住人口5人,为被征收人夫妇及女儿、儿子、外孙。该被征收人有其他住房,不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条件。 补偿安置方案: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568994元;选择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142249元;一次性搬迁补偿费1236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9900元。合计可得住宅用房征收货币补偿款733503元。2、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安置位于书香景苑或莘香雅苑建筑面积约57 ㎡的现房壹套。3、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1515218元;选择货币补偿增加补偿资金706087元;一次性经济补偿454575元。 未签约原因:被征收人提出:1.当初购买市场房屋和返租时他吃了亏;2.另外他认为在过去拆迁中自己早签约同后签约的比较,自己吃了亏。 处理结果:2013年8月26日,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并在现场公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其拒不履行搬迁的情况下,又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法院听证和调解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一再向其说明不予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是政策明确规定的,在“阳光征收”的前提下,绝不可能为了他一户突破政策,开口子。终于在强制搬迁执行前的2014年2月11日,完成了签约搬迁。 案例点评:“阳光征收”工作模式改变了“先签约怕吃亏,后签约有甜头”的旧有缺陷。该户的损失正是因为对“阳光征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认识不足。前期购房的问题属于原来的民事合同纠纷,与现在的征收行政行为并无直接关系,如果要主张权益需要凭购房合同向对方提出,政府及征收部门显然不应承担这一责任。正是这些错误的认识误导了被征收人,错失了签约时机,损失了提前搬迁奖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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