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拆迁安置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结婚前的房屋被征收,拿着征收款再建的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11月28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向我们解析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05年1月,罗丽丽和张玮喜结连理。婚后,罗丽丽来到韶山农村的夫家,和公婆一起居住。 2008年下半年,张玮所居住的乡村进行整体征收拆迁。根据当地政策,张家的房屋拆迁获得了24万余元补偿费,此外还有每人1.5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和3.2万元的拆迁奖励。经当地政府安排,张家在第二年获得了110平米的建筑用地。随后,张家人用拆迁补偿款建起了一栋四层楼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张玮父亲名下。 2011年12月,罗丽丽与张玮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13年9月,罗丽丽来到韶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张玮离婚。 庭审时,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说起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却各执一词。这栋婚后新建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现有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如果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法官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是罗丽丽和张玮结婚后所建,但房屋宅基地及资金均来源于两人婚前张玮父母的祖业,不应属于现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适合家庭成员平均分割。 但原房屋的拆迁奖励,是家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罗丽丽可分得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因离婚后罗丽丽无固定住房,属于困难方,张玮应予以经济帮助。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罗丽丽可获得张玮一次性补偿8万元,并获得原房屋拆迁奖励中属于她本人的份额。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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