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前欠债离婚后女方拒偿还 法院:二人要共同承担 |
释义 | 夫妻两人协议离婚,并对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偿还,这样的约定能否对债权人形成有效抗辩?近日,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判决夫妻两人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 范某是某品牌白酒在砀山县的代理商。朱某、周某夫妻二人在周寨镇上开一家烟酒店,范某向其供货,累计欠范某货款1.32万元。后朱某、周某夫妇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0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欠范某酒钱1.32万元由丈夫朱某偿还。去年底,范某催要货款时,得知朱某、周某已经离婚,朱某已去外地,便向周某索要,周某以离婚协议约定由朱某偿还为由予以拒绝。一气之下,范某将朱某、周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还债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周某欠范某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朱某、周某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是一种债务转让,这种转让没有征得债权人范某的同意,故而这样的协议只对朱某、周某有约束力,对债权人范某不发生效力;而该笔欠款又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朱某、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来说转让不发生效力;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在本案中,朱某、周某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转让约定,未征得债权人范某同意,因而对范某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当然无论是朱某还是周某,在独自承担还款责任以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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