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解答七 |
释义 |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中对于孩子抚养及抚育费的承担原则上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对此作出约定。因此,一方愿意独立抚养并独立承担抚育费的,法律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该方生活陷入困难从而无力承担抚养责任或者子女生活学习所需费用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合理部分的抚养费。 综上,律师提醒,离婚时不要为了一时的冲动,放弃让对方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否则一旦发生情况变化,再要向对方主张支付抚养费可能面临被拒绝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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