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
释义 |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80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人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未经通知或通知没有送达债务人,转让合同不生效。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实事,原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没有解除,而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结果,一是通知使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实事;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三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受让合同生效;四是债务人得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以,切不可小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此是债权转让的关键。这也是我国合同法采用通知主义原则的精髓。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综合以上对涉及债权转让的几个重点问题的分析,在本案例中,虽然债权人给受让人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未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所以,债权转让未生效。受让人凭未生效的转让协议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债务人依法有权拒绝。其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应当依法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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