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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由谁决定
释义
    一、民事诉讼中的回避由谁决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总结如下:
    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
    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
    三、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回避由谁决定的法律知识。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又或者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其实都是存在回避的制定,因为可能审理案件的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等等与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千丝万缕的关系,出于公平审理的要求,就会让他们回避。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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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