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出台12条拆迁补偿新规 不再限制层数 |
释义 | 补偿细则有调整 不再限制层数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修订为“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征收安置有标准 工业仓储用房搬迁奖励提高至区位评估价的15%,其他非住宅搬迁奖励提高至区位评估价的10%。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补偿的,搬迁奖励提高至住宅区位评估价的20%。 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搬迁奖励提高至600元/平方米。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适用人口政策的东部新城地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人均安置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一般不超过360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的确权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按区位评估价的20%计算。 该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至本补充规定颁布之日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可参照本补充规定第一至八条执行。该补充规定第十二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1日前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公房租户在2015年6月1日后签约搬迁的按此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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