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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的处理
释义
    夫妻财产关系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按照现行婚姻法之规定,离婚案件一般在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同时,一并处理其因身份关系所生之财产关系。但这种旨在防范因离婚悬空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因为种种缺陷,已经引起诸多不便。审判实践中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分割从离婚案件中分离出来,另行解决,但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
    1、否定观点及其理由
    持否定观点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存在以下不足:
    (1)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
    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进行全部或部分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发生债务转移效力。把原本属于夫妻双方承担的共同债务,改由一方取代原合同双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把共同债务划归各自承担,仍属于义务人转移义务,同样应经债权人同意。对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姻法却允许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以协议方式进行约定,或由法院以判决方式确定债务承担,这不符合我国法制统一性要求。
    (2)增加了债权人债务受偿风险
    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时经协议或法院判决方式分割了债务,已将共同债务分割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分担或由一方承担,由于相关法律对新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或转移所分割的财产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新的债务人往往不会去主动履行债务。如果遇到债务人死亡、经营亏本,或将分割的财产迅速转移、处分、挪作他用,都可能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
    (3)社会效果差强人意
    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分担,仅是解决夫妻双方当事人内部债务额承担问题,并不能否认或改变原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承担责任的性质,债权人也不能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可见,债务分割协议对婚姻当事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力。债权人在实际主张权利时,婚姻当事人则往往以通过判决或协议方式分割了债务为由进行抗辩。即使以后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依法责令另一方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却因前后判决相矛盾而影像既判力,或者由于判决与前协议相矛盾易引起当事人歧义和误解。
    2、肯定观点及其理由
    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与离婚案件拆分处理存在以下弊端:
    (1)加大了当事人解决离婚争议的成本
    按照拆分原则,当事人需要在离婚诉讼结束后,专门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参与新的诉讼,所需投入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必将大大增加。而且,夫妻共同债务拆分处理的“时间差”,容易被某些当事人利用于转移、隐匿财产,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处理难度。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因有些当事人可能正处于相互怨恨阶段,此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比离婚与否尚不明朗时相比难度更大,更容易引发当事人之间新的矛盾与冲突。
    (2)级别管辖引发的价值判断令人不快
    离婚案件是身份关系之诉,无论多复杂,均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概莫能外。而拆分处理使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单独的财产关系之诉,如标的金额达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则一审法院就成为中级人民法院甚至是高级人民法院。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离婚作为主诉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离婚的财产分割却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级别管辖划分的目的和用意,以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较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更为重要。夫妻共同债务的拆分处理可能意味着人身之诉低于财产之诉,暗示财产的地位高于人身,这样的价值判断的确令人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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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