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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释义
    应当指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内容。它是指债权人作为代位权人向次债务人所主张的权利的内容,以及次债务人应向债务人履行的义务的内容。《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内容均规定为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即意味着代位权人只能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金钱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其它具有请求内容的债权均不能行使代位权。
    我国通过立法将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仅限于金钱给付可能是出于如下考虑:
    首先,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第三人(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为给付行为,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债的关系时,代位权人才可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正是由此点出发有学者才指出,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拥有的是物上请求权,则代位权人根本不可能越过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向自己返还所有权,理论上会陷于自相矛盾。 其次,我国目前关于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都是刚刚起步,如果债权人代位权内容规定过于宽范,可能会比较难于把握。
    事实上,在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中,代位权的内容却广泛得多,除了与人身关系密切的权利以外,几乎凡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都可以列为代位权行使的内容。笔者同意传统民法所持的观点,不主张过分限制代位权的内容范围,有较宽泛的代位权内容,意味着债的保全作用突出,社会意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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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8: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