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收票据贴现账务处理的弊端 |
释义 |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以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融通资金,银行按汇票的应收金额扣除一定期间的利息后的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做的一种转让。应收票据贴现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带追索权,即贴现票据到期收不回票款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了银行;另一种是带追索权,即贴现企业因背书而在法律上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也就是票据到期,如果贴现银行收不到票款,仍向贴现企业收回贴现款。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时,若为不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若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应收利息与贴现利息相抵后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一)未体现出经济活动的本质对于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其本质并不是一种借款行为,而是一种转让应收票据所有权的行为,而转让应收款项本身就不是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因此,现行规定将转让票据所得额与票据本身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没有体现出应收票据贴现这一活动的本质。 (二)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对于带息应收票据贴现,将票据本身的利息收入与贴现的利息支出相抵后入账,无法真实体现出企业在贴现过程中的收入、费用和损失,这有悖于会计核算必须如实反映实际业务的要求。 (三)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在带追索权的情况下,现行准则中规定的账务处理方式也是直接注销“应收票据”科目,并在当期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说明。然而,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后,与应收票据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贴现企业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因此贴现企业依旧承担着偿债风险,如果直接注销“应收票据”科目,那么在账面上无法反应出企业应收票据的真实情况,不利于企业对偿债风险的控制。另外,如果企业会计人员不将贴现情况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说明,那么报表使用者就无法了解企业真实的风险情况,不利于报表的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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