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提出哪些法律新命题 |
释义 | 近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纠纷案宣判,法院以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为由,驳回当事人对冷冻胚胎监管和处置权的请求。 江苏宜兴的小沈与小刘夫妇因自然生育困难,于2012年8月到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繁育后代。取得受精卵后,医院冷冻了4枚胚胎。胚胎移植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但就在手术前几天,小沈与小刘遭遇车祸不幸死亡。保存在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成为双方父母延续血脉的唯一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也被追加为第三人。 特殊之物“特殊”在哪? “属于自己孩子的东西,孩子没了以后,为什么就不属于我了?”死者小沈的父亲认为,自己有权利继承这4枚冷冻胚胎,将继续上诉。不少同情这两对失独父母的网友也支持他的看法。 我国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两部规范性文件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那么,宜兴法院所提出的“冷冻胚胎属于特殊之物不能继承”的“特殊”在哪? “冷冻胚胎虽然具有物的属性,但它不是一般的物,其本身是蕴含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质,有未来生物的基因、遗传代码等等,所以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作为遗产继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认为,虽然继承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就冷冻胚胎本身的性质,按照继承法的精神,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属性。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医学或者生命科学意义上的认知,另一方面是社会文化因素。”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分析认为。 从医学上来看,胚胎是生命诞生的初始阶段,卵子在受精后的两周内称之为孕卵或者受精卵,受精后的第3至8周成为胚胎,然后逐步地发展成胎儿。几千年来,这个过程只能在人体内实现,但是科技的发展使得这个过程可以在人体外实现,也就形成现在的冷冻胚胎。 侯学斌指出,在我国,对自然孕育过程中的胚胎性质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这一案例中的核心问题在于胚胎脱离了人体而独立存在,如果认为胚胎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那么它是不是夫妻双方的“财产”?显然胚胎具有成长为一个生命体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是普通的“物”或者“财产”。在美国一个法院的判例中将其称之为非人非物的“过渡物种”。所以,宜兴法院称之为“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具有一定的道理。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还要考虑到社会文化因素。侯学斌分析说,有人认为人的生命起源于卵子与精子的结合,所以任何堕胎行为都是对生命的杀害,但是我国对生命起点有独特的认知,对堕胎持较为宽容的态度。尽管我国继承法中将胎儿拟制为特定情况下的继承主体,但是堕胎并不被认为是在扼杀生命,从法律的角度并不会对堕胎者追求法律责任。所以在我国,将胚胎界定为法律上的人并不具有社会文化基础。 “无主”冷冻胚胎何去何从? 以当前的科技能力,无法不通过人体的孕育而让胚胎发育成独立的个体,所以只能借助代孕制度。但是我国法律禁止代孕,所以在冷冻胚胎所有者死亡的情况下,冷冻胚胎未来的命运只能是被抛弃销毁。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提供胚胎的这对夫妻已经死亡,那么这个生育权主体就不存在了,其他人对这个胚胎都没有生育权,包括这对夫妻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决定这对胚胎将来是否要用来孕育生命。”马忆南同时强调,如果允许这类胚胎孕育生命,那么,这类孩子一出生就是无父无母的孩子,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也不利于对生命的保护。 冷冻胚胎虽然是前沿科技,但其有可能涉及子女身份的认定、财产继承、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既关乎法律制度,又关乎伦理道德。随着前沿科技的迅速普及,与之配备的法律法规也应及时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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