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债务完善重组中问题的对策 |
释义 | 新准则对非现金资产和股份交易的债务重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公允、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也体现了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然而新准则仍然客观存在一些缺陷,如财务困难的界定不明确、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有待商榷等问题。 (一)完善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 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合理性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和应用广泛性还有待提高,必须加大对公允价值理论体系的研究力度。同时应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物价、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等机构的监督、制约、平衡机制作用,强化对滥用公允价值企业的监督力度,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建立健全完善《会计法》等与公允价值相关的法律法规,严处滥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从而构建良好的公允价值环境。 (二)引入现值概念 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恪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修改债务条件方式下,对于延长债务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将重组债务按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确认其现值,并将重组债务的现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企业债务重组的损益。 同时,“将来应付金额”不应包含延长期限加收的确定金额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在确定新债权、债务时不予考虑,应在实现时确认。这是因为修改债务条件使得原有的合同关系改变,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延长期限内的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存续期内债务人的预计支出或债权人的预计收益。 (三)改进重组收益的确认和会计处理方法 为避免当前企业存在的对债务重组收益一次确认、盲目确认的问题,应遵照谨慎性原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从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以及何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对于债务转为资本,属于资本交易,按照国际惯例,资本交易应该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不应在利润表中列示。对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根据债务重组收益金额的大小,直接或分期计入企业损益。对于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金额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应计入递延收益,然后根据债务重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重组债务的清偿状况,在重组期间分期计入债务重组收益。 (四)完善债务重组信息披露有关事项 债务重组并非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其产生的损益对企业,尤其是有财务困难的企业影响巨大。但是债务重组本身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新准则也不可能做到详细规范,所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加快完善债务重组披露制度。在债务重组当年的现金流量表中增加披露反映重组收益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并增设“重组损益”项目,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详细罗列债务重组后企业的财务状况以揭示债务重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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