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 |
释义 | 就继承而言,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都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目前仅有德国、芬兰、荷兰、意大利和丹麦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尽管不允许当事人在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意思自治,但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比利时,在实体法的层面上允许当事人对可处分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另外,英国和葡萄牙法律允许立遗嘱人在继承准据法规定的范围内,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选择某一法律以对遗嘱进行解释。但鉴于这种“解释的选择”并不能逾越由客观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其也仅能在实体法的层面上发挥作用。 相关国家在继承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方面之所以持保留态度,主要是有关国家如法国、希腊、奥地利和瑞典等担心当事人可能会通过选择法律而规避有关特留份的规定,这种规定在有的国家如比利时被视作国内公共秩序。有些国家如瑞典还认为,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处分亦可以达到通过冲突法层面的法律选择所可以实现的效果,因而在冲突法层面规定法律选择似乎没有必要。对此,日本也持相同看法。 (二)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如前所述,德国、芬兰、荷兰、意大利和丹麦允许当事人选择继承准据法,但除了无一例外均要求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以死因处分形式进行之外,上述几个国家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而且这些不同的做法背后亦蕴含着不同的立法目的: 第一,有些国家以被继承人最后国籍作为客观连结点,但允许被继承人选择其惯常居所地法,如意大利,一定程度上荷兰亦是如此。这种做法的价值在于,其允许在其国籍国之外居住的本国国民选择支配其日常个人生活的法律(惯常居所地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 第二,有些国家以被继承人惯常居所作为客观连结点,但允许被继承人选择其本国法,如芬兰,一定程度上荷兰亦是如此。这种做法的价值在于,如果一个人只是临时居住于其国籍国之外,或者其希望日后能够叶落归根而回到其国籍国,而且其亲属仍继续在其国籍国生活或者其财产主要位于其国籍国,则此时其对于其遗产由其国籍国法支配便拥有利益; 第三,允许被继承人选择其立遗嘱时的法律(本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有利于保证被继承人对于其遗产处分的规划安全,因为通过这种法律制度,被继承人可以确保,其在立遗嘱当时所作的处分或所选择的其认为合适的法定继承顺序不会因为日后的国籍的改变或惯常居所的改变而改变。芬兰、意大利和荷兰均是如此; 第四,允许被继承人选择其死亡时的法律(本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具有如下优点:如果被继承人有改变国籍或惯常居所的打算,则其可以在改变国籍或惯常居所之前即先行选择其未来的本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作为继承准据法。芬兰和荷兰即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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