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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配偶的继承地位应该进一步加强
释义
    婚姻关系是现代家庭中最主要的亲属关系,其他亲属关系都因婚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在稳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论在感情还是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较强的依赖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彼此照顾,互相帮助的程度日愈加强。一方通常希望死亡后将财产留给对方。山东大学王丽萍教授在山东省进行的民间继承习惯调查研究也印证了配偶在继承中的特殊性:从继承顺序的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选择中配偶的比例最高(丈夫 84.6%。妻子80.8%)。“可见同样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继承地位在人们的心中是最重要的,学者们现在正在讨论的把配偶作为特殊的法定继承人来对待的观点还是符合现实的情况的”。
    我国《继承法》将配偶与子女和父母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显然也注意到了配偶的重要性,但对于配偶特殊地位的保护不够,也不能很好地平衡配偶与被继承人的血亲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规定的结果是(一)当被继承人有子女和父母存活时,配偶的遗产较少,这与被继承人的意愿往往不符。(二)当被继承人无子女(子女亦无代位继承人)和父母存在时,配偶将继承全部遗产,这又会妨碍被继承人的其他血亲(尤其关系密切的血亲)继承权的行使。也往往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现代社会离婚率和再婚率的上升也使得婚姻较短暂的部分人对于婚姻的安全感降低,对于配偶的感情依赖减少,如果他们死后的遗产全由配偶继承。这显然违背死者的意愿,也会带来一些家庭矛盾。所以应对配偶的继承顺序重新调整。而保留配偶的第一继承顺序地位仍会出现以上极端现象。因此,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将其列为特殊继承人将很好地协调配偶利益和被继承人血亲利益的关系,从而也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大部分将配偶的继承地位特殊化的国家都规定配偶继承份额的多少视其与哪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与顺序越靠后的继承人一同继承,配偶的应继份额越大。如现行《日本民法典》规定,配偶与第一顺序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配偶之应继份为遗产的1/2;与第二顺序血亲继承人(直系尊亲属) 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2/3;与第三顺序血亲继承人(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3/4。我国有些学者也对配偶应继份额做了类似的立法安排,如厦门大学何丽新副教授在《民法典草案继承法编修改建议稿》中做了如下安排: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父母)共同继承时,应继份为遗产的1/4;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1/2;与第三顺序继承人(四等亲以内亲属)共同继承时为遗产的2/3;无第三顺序继承人时,配偶继承全部。此类立法安排受到很多学者认可,似乎也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但笔者不敢苟同:似乎有过度保护配偶继承利益之虞。因为,配偶在家庭财富的创造上有很大贡献,这已经由我国的“夫妻财产共有制”所肯定,在一方遗产的继承上不应过度重复保护。况且配偶的协助和财富共享是相互的,过分强调则会造成对其他继承人不公;规定过细不利于家庭团结和互助。此类过细的立法使配偶在遗产的继承比例占绝对多数,可能导致其他亲属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不愿对被继承人生前给予帮助。因此,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应以均分为主,附带有条件的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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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