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问题 |
释义 |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 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拆迁公益房屋和租赁房屋等特殊情形,“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拆迁中的纠纷问题,如果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与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裁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上述行政裁决不服,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办证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办下房屋所有权证,只要当事人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则应当获得补偿。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建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