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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释义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除非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1.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在,即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代表夫妻双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2.这一代理权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家庭开支等。
    3.该规定还强调了夫妻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即如果夫妻一方与相对人之间有特别约定,那么该约定将优先适用。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内容
    1.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代表夫妻双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2.这种代理权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赋予的,旨在方便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相互协作和共同管理。
    3.具体而言,夫妻一方可以代表夫妻双方进行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家庭开支、处理家庭财产等民事法律行为。
    4.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代理权并非无限制的,它仅限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且不能违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消灭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夫妻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日常家事代理权自然终止。因为此时该方已经无法再代表夫妻双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如果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取消了日常家事代理权,那么该权利也将终止。这种约定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3.当夫妻离婚时,日常家事代理权也会消灭。因为离婚后,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不再具有共同的利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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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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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