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的流转 |
释义 | 用益物权的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依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2)特别注意:流转方式不包括抵押、入股。 2、通过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33条,可以以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14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37-39条上的限制。具可考性的限制有以下三个: 1、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 2、房屋建设目的,未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成片开发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3、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三、宅基地使用权 1、依物权法153条,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例外只有两个:其一、买卖房屋;其二、继承。 四、地役权 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 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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