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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益物权的流转
释义
    用益物权的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依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2)特别注意:流转方式不包括抵押、入股。
    2、通过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33条,可以以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14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37-39条上的限制。具可考性的限制有以下三个:
    1、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
    2、房屋建设目的,未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成片开发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3、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三、宅基地使用权
    1、依物权法153条,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例外只有两个:其一、买卖房屋;其二、继承。
    四、地役权
    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
    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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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