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若履行了竞业协议 能向原单位要补偿金吗 |
释义 | 开发区郎先生咨询:我之前在开发区一家公司的技术部门工作,半年前,由于个人原因,我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工作交接时,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诫我,声称我与该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竞业限制条款,规定我离职后二年内不能在同类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否则将赔偿公司损失。 我拿出劳动合同一看,里面果然有竞业限制条款,但是没有提我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后如何给予经济补偿。离开公司后,我没有再就业,而是自己开了一家网店销售汽车用品,如今半年过去了,我打电话问原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对像我这样遵守合同约定的人员,公司是否还应给点儿经济补偿。没想到那位经理说:“给你什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都已经折算到你原来挣的工资里了。”我想了解的是,他说的对吗?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帮办: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可见“工资”并不包括经济补偿金。因此,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称郎先生的原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站不住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郎先生可以与原单位协商,要求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如果这一数额低于开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要求按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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