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
释义 | 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然已经产生了但是由于其他东西的限制所以对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善意相对人就是指合同中的第三方并且是没有过错的那一方,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情况,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也有权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与本章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一样,本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二、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通过上述文章的阅读,我相信大家对对于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如何规定的了吧,希望小编的文章能够对大家认识这方面的问题有一定的帮助,若大家还想知道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其他问题,欢迎详情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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