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8月12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金遂华、冯春香共同归还原告李根生借款13万元。 原告与被告金遂华是朋友关系。2007年8月,被告金遂华因生意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于2007年9月12日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偿还。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还。2008年1月23日,两被告协议离婚,协议中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冯春香所有。原告认为,该13万元的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冯春香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遂华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此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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