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温州一储户存款被冒领 储蓄所被判承担责任 |
释义 |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来源]:新华网 [案情摘要]: 温州市一名储户的存折完好地保存在家里,里面3万多元存款却被人冒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处储蓄所承担70%的责任。 2003年6月5日,温州市民毛小姐在该市瓯海区南白象一储蓄所开立活期 [案例正文]: 温州市一名储户的存折完好地保存在家里,里面3万多元存款却被人冒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处储蓄所承担70%的责任。 2003年6月5日,温州市民毛小姐在该市瓯海区南白象一储蓄所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存款。2007年6月26日,毛小姐在取款时发现账户内有3.18万元存款不翼而飞。而她自己所持有的存折上并没有该笔款项的取款记录,她也未支取该笔款项。 毛小姐认为事件的责任完全在储蓄所,于是多次找储蓄所协商,但储蓄所拒绝承担责任。为此,毛小姐将储蓄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她3.18万元存款及利息。 储蓄所在法庭上辩称,该存款是一位名为“徐小方”的人代理毛小姐取款的。即使该笔存款的取款人不是受毛小姐的委托,也是因毛小姐泄漏密码造成,应由毛小姐自己承担责任。但毛小姐否认存款系由他人代领。 法院审理认为,保障储户账户存款的资金安全,是储蓄所的首要义务。储蓄所在支付存款时,未尽到谨慎审核取款人的身份和凭证的义务,致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所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定储蓄所承担70%的责任,应支付毛小姐本金22260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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