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熊端平与被告田铁民间借贷纠纷案 |
释义 | 原告熊端平,女,194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西正大组新文路36号附1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辉,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铁,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浏阳市北盛镇百塘村更新组230号,现住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西正社区大保组新文路59号1栋1单元3楼6号。 原告熊端平与被告田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卫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寻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熊端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辉、被告田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端平诉称,被告因经商及生活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到2007年12月13日仍欠原告17 000元,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当年年底偿付5000元,余款在2008年6月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未付分文,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7 000元。 被告田铁辩称,该款是去世的母亲生前所欠,现母亲因病去世,家庭负债多,且自1999年至今已还款数万元,不同意再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母亲赖年生前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2年10月21日经双方核算,尚欠原告本息24 3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今借到熊端平人币贰万肆仟叁佰元正。备注:壹万柒仟元正为本金(柒仟元正为利息)”。此后,至2005年3月12日止被告及其父母先后六次付给原告利息10 600元,每次均由付款人在此借条上签名并记载付款时间和数额。2007年12月13日双方再次算帐,被告田铁重新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今欠到熊端平人币壹万柒仟元正(¥17 000元) 无利息 2007年12月13号田铁”被告还在该欠条背面承诺还款期限:“2007年底付5000元,在2008年6月份付清”。2008年8月被告母亲因病去世,被告未再付分文。原告遂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2张借条、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原告提交的1999年12月15日的《借款协议》复印件及被告提交的两份无任何人签字的记载明细,对方均不认可,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均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田铁因其母亲多年以前向原告借款未还而先后两次在与原告结算后以田铁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表明被告承诺代母偿还借款,其债务关系的转移替换是双方均认可的,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2002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本息24 300元的借条后先后6次还本付息10 600元,并依次记载,双方于2007年12月13日再次结算后被告出具17 000元的欠条,且双方约定自此不再计付利息,以上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理应按约定如数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7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此款系其母亲生前所欠,其已代为支付数万元,不同意再偿还原告借款的辩解,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田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熊端平欠款17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田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卫 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寻 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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