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忠诚协议要担责吗? |
释义 | 违反忠诚协议要担责吗?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不忠行为仅存在过错赔偿责任,但对于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暂无法律依据。 日常生活中,夫妻可能会写下忠诚协议,或因一方不忠行为,自愿写下欠条、赔偿协议等,相关协议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根据目前实践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出对婚姻忠诚的保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2、因一方不忠行为而写下的欠条,因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3、采用赔偿协议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得到支持。 法院通常会审查约定内容是否属于婚姻法所列举的损害赔偿情形(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若属于,则认定赔偿协议有效,但赔偿数额须考虑赔偿方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负担能力(亦即,法院通常不会仅根据协议内容确定赔偿数额)。若不属于损害赔偿情形,则金钱赔偿部分可能被认定无效。 4、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5、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忠诚约定有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当然,如前面所述,即使相关协议部分或全部被认定无效,法院也可以根据协议上注明的一方不忠行为等,在分割财产时作为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酌情因素。另外也需要注意,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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