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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合并、分立涉及到的债权也应履行通知义务
释义
    企业合并、分立涉及到的债权也应履行通知义务
    多个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还是一个企业分立成多个企业,都会有新法人的成立,或原企业法人的注销这一重要事实。那么原企业的债权随着企业的合并或分立,自然就转到了新企业的名下,这种情况很多企业往往忽视通知义务,认为只要与原企业划分好就行,这是错误的。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如果原企业没有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的债主就是原企业,而不是新设立的企业,新企业就无权主张分割到的债权。
    南京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兼并了B企业,那么B企业的资产及对外享有的债权就自然转到了A公司名下,兼并后B企业注销。C公司原欠B企业50万元货款,兼并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向A公司偿还50万元货款。C公司援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抗辩:C公司只欠B企业的钱,而不欠A公司的钱,B企业没有通知C公司自己债权转让的事实, A公司无权主张该笔债权。这样,A公司只好申请法院对该案延期审理,第二次开庭时,因B企业注销,原投资人无法联系,所以再次开庭A公司仍不能提供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最后,法院只好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所以,在经济交往中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遇到债权转让的,要注意履行通知义务。通知的主体必须是原债权人,通知的对象是债务人,通知的时限必须在法律可以起诉的时效内,通知的方式最好是以书面形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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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