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商的债务不该由业主们承担 |
释义 | 本报讯(记者秦岭)11月12日,本报刊发《阿城法院把居民锅炉房给执行了》,关于呼兰区萧红小区480多户居民为自己的公共设施讨说法的报道,引起读者的强烈反晌。 阿城市居民刘先生说,法院连公用设施都能执行走,无视公共利益,如此执法令人困惑。作为萧红小区的上级主管部门,萧红故居纪念馆张馆长说,法院在执行时没有跟萧红故居纪念馆打招呼,老百姓在还没有供暖时找过他们。虽然现在取暖还由原彬强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但是物业产权已经被判给了阿城市某运输户了,这对今后该物业公司的经营将产生严重影响。目前,得到房产的阿城市个体运输户找到萧红故居纪念馆,表示要经营该小区物业公司,因为他们没有经营物业的资质,再加上彬强物业公司的经营得到广大业户的认可,所以我们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用设施包括绿地、锅炉房主体、设备等,阿城市法院执行萧红小区物业办公室、锅炉房等标的物,属于执行标的物错误,因为公用设施属业主们共同所有财产,建筑商和业主们没有任何的直接法律关系,建筑商的债务不应该由业主们来共同承担。 萧红小区业主康彬说,阿城市法院如此执行案件,严重侵害了萧红故乡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为我们就是为了保护、开发萧红故居才搬迁的。今天我们的锅炉房没了产权,明天我们的住房可能也被执行走了,这样的房子谁还敢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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