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侄女用叔叔名义购买房屋 如今三方都想争房产 |
释义 | 侄女用叔叔的指标,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孰料,现在叔叔与婶婶离婚,房子归属成难题。日前,叔侄两代人先后为这套经济适用房上法院。侄女以为靠着当初的协议,能顺利拿回产权,却被法院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诉请。 婚姻存续期内有套经适房 离婚后将前夫告上法庭 离婚1年多后,阿娇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了江南区法院,要求分割其婚内财产——一套经济适用房。为何离婚当初没有进行财产分割?阿娇说,她也是最近才知道这情况。 阿娇起诉称,她与前夫阿志在2011年离婚。离婚后,她经济实力有限,又没有固定住所,故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欲租赁廉租房。然而,她的申请并没有获得批准,被告知:已丧失租赁资格。 阿娇得知,其资格的取消,源于前夫阿志。原来,两人婚姻存续期内,阿志背着她,购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而离婚时,两人并未对此房产进行分割。至此,阿娇向法院请求,对这套经济适用房予以重新分割。 2012年底,阿娇向江南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进入审理程序,阿志侄女小曼得知此事,专程来到法院说明情况,声称,自己才是这套房的主人,至此,法院以诉争房屋产权不明为由,中止了对阿娇诉请的案件审理。 侄女用叔叔名义购买房屋 如今三方都想争夺房产 今年4月,小曼一纸诉状,以诉争房屋是其出资购买为由,将叔叔、阿娇一并诉上了江南区法院。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既然房子是小曼出资,为何当初要写在叔叔名下?法庭上,小曼道出了原委。她说,叔叔拥有南宁户口,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因经济原因,其无法购买。至此,小曼于1997年以叔叔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 这之后,小曼还与叔叔签订了《协议》,载明房屋全部资金均由小曼支付,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永远归其所有。长期以来,小曼一家人均在该经济适用房居住。她认为,这不应该算作叔叔婚内财产。 对此,阿娇不予认同,她辩称,诉争房屋是福利房,是国家补贴、政府出资开发的;购买人购房必须符合一定资格,即具有南宁市户口、低保户、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的家庭;购买人购房后要按照现在政策,由使用权人自己居住,不能随意处置。据此,该套房屋应属其与阿志所有。 案件审理期间,阿志也认为,房屋应属于他与前妻婚内财产。他称,自己对购买安居房的政策不知晓,因为是亲戚,所以就给对方拿去使用。在此期间,侄女为达到目的,经常对其施舍小恩小惠,据此,侄女行为存在欺诈,双方签订协议不真实。 经济适用房纠纷规定不明 不属法院受理民案范围 12月10日,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该诉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三人之间的纠纷是侄女使用叔叔的购房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所导致。该纠纷实际上属转让购房指标所产生的纠纷。 法院指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照顾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而组织建设的,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另外,经济适用房不能在市场上公开出售,而是面向特定购房者,按一定的规定分配购买,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此类纠纷是现阶段住房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政策性变化较强,相关规定尚不明确,据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据此,江南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曼的诉请。判决后,小曼不服,已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为化名) ■知多点 哪些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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