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可作遗嘱见证人吗? |
释义 | 案情 去年4月,程某的父亲病重住院。老人感到自己不会活多久,就决定立遗嘱,为保证公正,程父请前来探望他的原单位领导李某及护士王某作证,由程父口述,妹妹小娟代书(程某的母亲早已去世,父亲和妹妹小娟一家生活,程某和妹妹小娟是父亲的继承人),立下遗嘱一份。程父表示,他的存款18000元由妹妹小娟继承12000元,剩余的6000元归程某所有,物品全归妹妹小娟所有。李某、王某、小娟和程父都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小娟为代书人。不久,父亲病故。在清理遗产时,小娟要求按遗嘱继承,程某认为立遗嘱时,他不在场,小娟在场且代为书写,遗嘱应该无效,他们兄妹应平分遗产。程某的主张合法吗? 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按照该条文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他人代写,且代书人应当是见证人当中的一人。小娟按程父口述代书遗嘱,她实际上应视为见证人。然而,我国《继承法》第18条指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于小娟是程父的继承人,因而她不能够作遗嘱见证人。而代书遗嘱应由见证人代书才有效,所以,小娟代书的遗嘱无效。因此,可以认为程父未立遗嘱,他的遗产应完全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程父与小娟一起生活,根据《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小娟尽的赡养义务较多,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照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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