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据与欠据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 |
释义 | 借据代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借出了款项,双方达成了要约和承诺,由借款人收到款项并出具借据,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对于未约定(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可以凭借据随时主张权利,但要给义务人一定的还款准备时间;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时,其诉讼时效则从拒绝之日开始起算。 欠据则不是一种合同关系。所谓“欠”,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债务人出具欠据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债权人款项,因为存在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拒绝给付的情况,双方才达成的合意和妥协,从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据。同意和接受债务人出具欠据,可以说是债权人的下下之策和无奈之举。 此时,债权人应该意识到其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为欠据毕竟不是现金,即便是注明了还款日期的欠据,也说不准届时一定就能兑现。欠款本来是债务人应该给付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债务人不给付或不能及时给付债权人后,债务人才向债权人出具欠据,对此,无论从逻辑上或情理上讲,均可认定债权人的权利已经遭致了侵害。因此,由其引发的债权请求权,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书写欠据之日开始起算。由此可以推定,对于注明了还款日期的欠据,债权人也可以在还欠款之日到来之前向法院主张权利,而不必等到还欠款日期到来之时或之后。 最高法院于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要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 )”,其规定的本意亦正在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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