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后袭警 获刑赔钱 |
释义 | 一小伙酒后人胆大,在KTV闹事之后,还把前来处警的“110”民警打伤、警车车门踢坏。4月1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志武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12月13日晚8时许,王志武与吴辉、刘伟林、刘龙彪、刘魁林(均另案处理)酒后在安福县金岸广场“金钱柜”KTV娱乐时,吴辉的手指被划破遂向歌厅服务员索要创可贴,被拒后,便与歌厅老板发生争执,进而故意损坏红酒、手机等物品。 接到报案后,“110”处警民警赶到出事现场并口头传唤王志武等人回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遭到阻碍,后安福县公安局民警赶来增援,在强制传唤将王志武带离现场的过程中,王志武用拳头将民警的鼻子打伤,上车时,还用脚将“110”出警车踢坏。 经鉴定,受伤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伤残程度为十级。案发后,王志武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3万元。 法院认为,王志武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采用暴力打伤执法民警致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王志武辩解其系醉酒后打的人,按照我国法律法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是否醉酒并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发后,王志武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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