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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有什么区别
释义
    一、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二、哪些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四)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五)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六)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七)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八)单位用工;
    (九)个人家人用工;
    (十)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
    三、如何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要求在发生侵权纠纷中,行为人积极主动的寻求证据来证明自己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要是无法证明这一点的话,则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此时受害人并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侵权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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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