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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质条件
释义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具有实质性的理由,这些理由如下:
    一、对于判决、裁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特别注意,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如下四种情况: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特别注意,所谓“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别注意,所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6、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所谓“管辖错误”是指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包括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迳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对于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对于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即只有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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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