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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房产变更手续需要多久完成
释义
    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需要多久完成
    买卖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要在申请后30天内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房产变更去哪里办理
    法律网提醒,房产变更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先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等待相关部门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勘丈绘图完成后,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进行审查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办理房产变更手续需要的材料
    房屋变更登记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
    4.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5.需要的其它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四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五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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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