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划清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 |
释义 | 一、划清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生效的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要约,其生效分为两种情形: (1)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此时,该要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法律网提醒,在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以后,尽管收件人尚未阅读,也认为是收到了电文。这就是说,只要要约的内容进入了收件人的系统,即使没有为收件人所实际检索、阅读,也视为到达。 (2)是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 三、没有要约的合同能否成立 发出要约是签订合同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的方式,所以没有发出要约的,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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