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近日,一则19岁小伙做腿部骨科手术麻醉过程中两颗门牙脱落的新闻引起网友热议:腿部手术掉门牙?太荒唐了!手术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也有一些医疗行业人士认为,麻醉知情同意书明明写到,经口腔气管插管全麻,有前门牙脱落风险。医生已经做到了告知义务,不应被指责或承担责任。 那么签署了术前知情同意书,院方还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术前知情同意书是不是“免责”书?它到底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应呢?医生网友们,大家可要搞搞清楚哦! 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医方在履行对患者的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医患平等的表现。 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是每一个患者都具有的权利,它是指在接受医疗方案 之前,患者有了解方案利弊得失的权利及根据医方提供的几种方案作出选择的权利。手术同意书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也是患者及其家属行使知情权的证据。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如果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实施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知情权,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以前,患者与医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患者完全听命于医方,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没有决定的权利。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各国普遍承认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同时病人或病人的家属由于专业医学知识贫乏,对现代医学认识不够充分,对自己或亲人病情的切身又关注过甚,与医生沟通不够等多种因素,对手术治疗效果往往期望过高,如果术后效果与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期望不相吻合,就容易导致医疗纠纷。让病人及其亲属在手术前能客观认识手术的目的、手术效果、手术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等情况,充分享有知情权,医患双方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可以减少医患纠纷。 签署手术同意书是患者与医方地位平等的表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有助于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 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并不以承担手术风险为条件,并非免责申明。 手术同意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一般来说不包括免责条款,即使有个别医院不按要求在手术同意书中写有免责条款,医疗机构仍不能免责。 《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如果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以认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果手术同意书中有免责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医院是否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或医疗过错责任,跟是否签署手术同意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医院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应是有限的:一是表明医方实施手术符合法定程序,即从程序上表明手术医疗行为合法;二是医方尽了告知义务,表明患者对手术的损害及可能发能发生的意外已经知晓。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但不能免除医方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医疗过失并造成损害时候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很多医生认为,在谈话中把并发症和风险谈得越详细,医方的风险就越低;病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风险就由患者自行承担了。很多患者及家属,也是觉得签了手术同意书,就等于把患者的生命交给了医院,而因其签字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医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这都是一种误解,医患双方都应正确认识和利用知情同意书,正确行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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