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申请刑事抗诉流程 |
释义 | 一、检察院申请刑事抗诉流程 检察院申请刑事抗诉流程: 1.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 2.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刑事抗诉书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4.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二、抗诉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抗诉申请条件如下: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 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 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三、刑事抗诉期限是多久 刑事抗诉的期限是不服判决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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